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七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