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