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