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