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污染程度;
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