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一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战争;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