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