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