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八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