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

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