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六十七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六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