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