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