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