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一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