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八十三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八十三条 水力冲孔措施一般适用于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钻孔应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轮廓线外3~5m的煤层,冲孔顺序为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石门全断面冲出的总煤量(t)数值不得小于煤层厚度(m)乘以20。若有钻孔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