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