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