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