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