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