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