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