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