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80年) 第六章 菌苗、药品和器械供应 第十七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80年) 第十七条 第六章 菌苗、药品和器械供应 第十七条 人畜免疫菌苗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生产使用。生物制品和兽药厂要保质保量按时供应菌苗、诊断用品和治疗用品。医药部门应根据防治、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好药品和器械的生产和供应。 第六章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