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80年) 第四章 防护和治疗 第十四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8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防护和治疗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和卫生防疫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布病的诊治任务,对从事人畜布病防治科研人员及重点职业人群都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急性病人要立即给予治疗,同时要有计划地治疗慢性病人。治疗经费可根据情况实行“收、减、免”,经费由卫生防疫事业费开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