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80年) 第四章 防护和治疗 第十一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80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防护和治疗 第十一条 外贸、供销、轻工和纺织部门对从疫区收购的生皮、毛类等畜产品,在加工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消毒处理。饲养、运输单位对牲畜停留的圈舍、场地、装运的交通工具、产羔场地等都要进行消毒。商业部门对病畜肉必须经过高温处理,鲜牛、羊乳必须严格消毒后才可以出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