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三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接到拆船单位申请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报告后,应当抓紧办理,及时审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