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八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对拆船单位的期限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