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九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拆船单位和个人在受到罚款后,并不免除其对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履行,已造成污染危害的,必须及时排除危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