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