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