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