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