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