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