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 第九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