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 第五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