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现势性强的水下地形图;

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采砂对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采砂对水上、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证分析;

论证的主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