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整治长江航道。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整治长江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