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