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