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禁采区和可采区; 禁采期和可采期; 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