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