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