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等重点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