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进出船闸和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进入船闸前应当检查船况,避免突发性故障影响船闸运行;
应当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禁止船舶在引航道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船舶在引航道内对驶相遇时,上行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不得超过1.0米/秒;船舶进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7米/秒,出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
严禁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
禁止过闸船舶的船员、乘客翻越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