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