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