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