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条